转眼间,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要到来了。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消费,是每个人都会存在的行为,也是每个国家推动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在人民消费的同时,一些不怀好意的商家也在暗中进行活动,如商品欺诈,强买强卖,诈骗等,这些不合法的举动会严重侵犯消费的权益。
因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便诞生了,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更是积极响应活动,每年都会举行3.15晚会,在晚会中邀请知名嘉宾,为观众们讲解消费片消费骗局以及维权手段。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